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林志宏被 告 石君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沛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