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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原 告 億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瑋村被 告 吳俊德

葉威辰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俊德、葉威辰被訴侵占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楊子賢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