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原 告 謝芙芸(原名謝郁琳)被 告 陳浚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