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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曾珮瑀被 告 蘇正忠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95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