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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 告 向龍飛被 告 林聖富

CHONG CHIN HOU(中文名:張鎮豪,馬來西亞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孫瑋駿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660號詐欺等案件(同案被告朱俊銘已裁定移轉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