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 告 向龍飛被 告 林聖富
CHONG CHIN HOU(中文名:張鎮豪,馬來西亞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孫瑋駿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660號詐欺等案件(同案被告朱俊銘已裁定移轉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