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11號原 告 葉玟欣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被 告 梁丁元
吳明哲
黃鶴樓
陳彥儒
黃鼎鈞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梁丁元、黃鶴樓、陳彥儒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因被告吳明哲、黃鼎鈞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另為無罪)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