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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812號原 告 林淑媛被 告 陳虹如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1日宣示裁判。而原告卻遲於辯論終結後之115年3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自明。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