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16號原 告 林泰安被 告 高振勛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許必奇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