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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嚴雪瑜被 告 温秀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温秀真部分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秀真涉犯詐欺等刑事案件,因管轄錯誤,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783號判決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