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嚴雪瑜被 告 劉玄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7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另對被告温秀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告另對被告葉嘉翔、廖志祥、陳逸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