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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甲○○

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被 告 乙○○

三樓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婚約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日期:200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