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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李秉源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陳夢麟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第三人廖月慈具狀否認原告繼承權存在,是本件仍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

6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