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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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