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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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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