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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婚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韋慶訴訟代理人 葉鄭秀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采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6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經本院於107 年2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2 月1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