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許智雄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3號交付遺贈物事件之原告,為明瞭前項事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證物,爰依法聲請錄音錄影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非屬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 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3號交付遺贈物等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並未敘明本件聲請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前揭交付遺贈物事件為家事事件,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該事件審理時亦為不公開審理,為落實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