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監宣字第790 號聲 請 人 陳慧瑱相 對 人 陳韻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輔助宣告事件中聲請許可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韻筑之不動產案件,經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有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之相對人住址可參,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陳韻筑前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433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此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33號裁定在卷可憑,足見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