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勸字第6號聲 請 人 卓恆陞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人 盧意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本件係聲請人卓恆陞與相對人陳玉禎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