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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56號聲 請 人 羅佳艾相 對 人 王正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