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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任昱

任昕任昫任曄楊季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芷香、楊純昌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1,776,688‬元(計算式:888,344元x2=1,776,688元)定之。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