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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何映汝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原 告 何家誼被 告 何盈慶

何盈達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1年5月27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就原告於111年3月25日,庭末始提出光碟及譯文之相關對象及內容等,予以核對確認,並表示意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