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 告 張莊秋霞訴訟代理人 林品嫻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15,6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