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23號聲 請 人 林宸睿代 理 人 苗怡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費用為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