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游春發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66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庭期開庭之內容,提交法官評鑑委員會用,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66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110年11月26日為該離婚事件之宣示期日,聲請人聲請交付當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尚難認定其已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又該離婚事件其他次言詞辯論期日,本院審酌上開訴訟屬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亦難准聲請人調取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綜上,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