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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程天化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遺產分割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111年9月27日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