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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14號原 告 即反請求相對人 A04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聲請人 A05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張媁婷律師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子女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原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事件判決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所載子女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原為「Z000000000號」,顯是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