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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甲○○

丁○○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丁○○、丙○○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原告或被告嗣後上訴亦以此定上訴利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甲○○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戊○○死後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各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如附表一「甲○○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嗣經本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判決將附表一編號1至16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予分配編號17至29存款、股份(下稱原判決),甲○○與上訴人丁○○、丙○○(下稱丁○○等2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㈡本件甲○○訴請分割系爭遺產,以其分割主張所得受之利益計

算,應為新臺幣(下同)1億3523萬5173元(計算式見附表一);又甲○○係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訴,及於115年8月27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前、後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16萬3348元、177萬2772元,扣除甲○○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4萬9103元(見本院卷一第11、12頁),其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245元、第二審裁判費177萬2772元;又丁○○等2人亦對原判決不服,其等上訴利益應同前定之,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7萬2772元。茲限上訴人各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為,即予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附表一: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甲○○主張分割方法 甲○○因分割取得之利益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759/100000 由甲○○、丙○○分別取得2322/100000、437/100000 1億1217萬7900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759/100000 由甲○○、丙○○分別取得2322/100000、437/100000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759/100000 由甲○○、丙○○分別取得2322/100000、437/100000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759/100000 由甲○○、丙○○分別取得2322/100000、437/100000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全部 由甲○○單獨取得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1/2 由甲○○單獨取得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全部 由甲○○單獨取得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全部 由甲○○單獨取得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全部 由甲○○單獨取得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全部 由丙○○單獨取得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全部 由丙○○單獨取得 12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404/1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萬0134元 (28萬0537元×1/4)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665/1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萬2997元 (13萬1986元×1/4) 1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8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4萬0151元 (496萬0604元×1/4) 15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0○○樓)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6萬3875元 (185萬5500元×1/4) 16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之0、000、000號之0、000、000號之0、000、000號之0房屋地下一、二層) 118/1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萬9803元 (15萬9210元×1/4) 17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 26萬3364元及孳息 由甲○○單獨取得 26萬3364元 18 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萬2627元及孳息 1萬2627元 19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帳戶存款 5000元及孳息 5000元 20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款 5萬2789元及孳息 5萬2789元 21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 40萬4814元及孳息 40萬4814元 22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款 3萬0701元及孳息 3萬0701元 23 板信商業銀行 1萬4817股及孳息 由甲○○單獨取得 16萬1566元 24 聯電 25萬0092股及孳息 292萬6076元 25 宏碁 6萬8335股及孳息 130萬5198元 26 富邦金 5萬5000股及孳息 243萬3750元 27 玉山金 20萬7431股及孳息 442萬8651元 28 兆豐金 24萬5398股及孳息 649萬0777元 29 和碩 5萬5000股及孳息 269萬5000元 總 計 1億3523萬5173元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1/4 2 乙○○ 1/4 3 丙○○ 1/4 4 丁○○ 1/4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