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勸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月鳳相 對 人 陳峻鴻即陳景柳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費用為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