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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競學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

舒盈嘉律師相 對 人 陳佳苹

陳曉妍

陳幸汝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幼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以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前經聲請人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之代筆遺囑無效、死因贈與及請求特留分等事項,而特留分被侵害者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聲請人係依物權法律關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使知第三人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所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5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聲請人基於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聲明:「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所有權範圍三分之一、162、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所有權範圍410,000之2、新北市○○區○○○道○段000號面積1,408平方公尺之房屋、新北大道四段182號面積8

4.7平方公尺之房屋,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一百六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又聲請人之主張及舉證已就本件請求為相當之釋明,惟其釋明縱令完足,為免相對人因該訴訟繫屬登記受有損害卻無法獲得賠償,本院認仍應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等難以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不動產,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產生重大困難,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以該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不動產持分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為準,以此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準,且該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106年6月14日修正理由第五點參照)。本院參酌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參考113年土地公告現值,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93,158,939元(計算式如附表),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司法院所頒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聲請人提起本案繼承之家事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及1年,合計為6年,則相對人等倘因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為87,947,682元【計算式:293,158,939元×5%×6年=87,947,6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87,947,682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之被繼承人陳吳連

英所遺土地及核定價額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 總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計算式及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30,700元/平方公尺 7/8 1,909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30,700×7/8×1,909=51,280,513 2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30,700元/平方公尺 7/8 230 30,700×7/8×230= 6,178,375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30,700元/平方公尺 7/8 2,631 30,700×7/8×2,631= 70,675,238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30,700元/平方公尺 7/8 3,024 30,700×7/8×3,024=81,232,200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30,700元/平方公尺 7/24 1,735 30,700×7/24×1,735=15,535,479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45,300元/平方公尺 7/8 1,722 45,300×7/8×1,722=68,255,775 7 新北市○○區○地○○段○○○○○000000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7,600元/平方公尺 7/0000000 41,906 7,600×7/0000000×41,906=1,359 核算上揭土地持分之價額共為293,158,939元(計算式:51,280,513+6,178,375+70,675,238+81,232,200+15,535,479+68,255,775+1,359=293,158,939元)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