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6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認領子女,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2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