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1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丁OO遺產事件,經第三人陳尚文等人對本件原告及被告另案提起拆屋還地事件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831號審理在案,有索引卡查詢、原告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二第85頁)在卷可佐;茲因本件遺產範圍中「新北市○○區○○路0000號貨櫃組建屋」、「油庫鐵皮屋」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涉及部分越界鄰地,則上開拆屋還地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