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A01 住○○市○○區○○○道○段000號00 樓被 上訴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所為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547元(計算式:500,000元+1,274,547元=1,774,54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