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077號抗 告 人 陳○鈴上列抗告人因曾錦繡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 年8 月
4 日本院114 年度監宣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