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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甲OO

乙OO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被 告 丙OO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被 告 丁OO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備註 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丙OO應返還新臺幣2,750,000元以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予被繼承人戊OO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更正為「被告丙OO應返還新臺幣3,000,000元以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予被繼承人戊OO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原判決第1頁第16行至第18行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