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 告 黃○萱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被 告 黃○○銀
黃○士黃○瀚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