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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76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其與相對人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會面交往方式,經查,上開二名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與相對人同,且經聲請人陳述,其書狀記載之新北市林口區房地早已出售等語,相對人部分,經本院撥打其電話,經相對人陳述其與子女已居住於桃園市龜山區,本院寄送至新北市林口區之址的相關司法文書均未收受,此有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應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