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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財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簡字第4號原 告 莫玉萍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被 告 梁仲偉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經原告擴張其聲明,並請求被告應給付570萬2058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