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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652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戴竹吟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複 代理人 曹家銘律師

劉哲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調解成立,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