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684號原 告 A01 (已歿)被 告 王○花(ALONA S TATONG、菲律賓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5年9月1日宣判前死亡一節,有戶役政資訊查詢表可參,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