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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徐洸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