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473號聲 請 人 簡0章相 對 人 黃0勉利害關係人 簡0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簡0章代理相對人黃0勉,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辦理其父黃0芳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0勉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簡0章為相對人黃0勉的配偶,黃0勉前經本院以
114 年度監宣字第175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簡0章為其監護人,指定簡0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黃0勉之父黃0芳過世,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需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為此,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等規定,聲請許可簡0章代理黃0勉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辦理其父黃0芳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項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簡0章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4 年度監宣字第1754號裁定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審酌黃0勉確有辦理其父黃0芳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的需求,簡0章為黃0勉的配偶,聲請代理黃0勉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辦理其父黃0芳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並未侵害黃0勉的應繼分(法定應繼分為六分之一),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黃0勉的利益。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簡0章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許可。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宥 維┌──────────────────────────┐│ 附 表 : 黃 群 芳 之 遺 產 及 繼 承 人 分 割 協 議 │├──┬──────────┬─────┬──────┤│編號│ 遺 產 │價值(元)│分 割 協 議 │├──┼──────────┼─────┼──────┤│ │00市00區00段 │1,292,600 │由黃0勉取得││ 一 │****地號土地(面積 │ │ ││ │1405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全部)。 │ │ │├──┼──────────┼─────┼──────┤│ │00市00區00段 │1,883,240 │由黃文函取得││ 二 │****地號土地(面積 │ │ ││ │2047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全部)。 │ │ │├──┼──────────┼─────┼──────┤│ │00市00區00段 │1,794,000 │由黃偉凱、黃││ 三 │****地號土地(面積 │ │明士各取得 ││ │1959平方公尺,權利範│ │1 / 2 。 ││ │圍:全部)。 │ │ │├──┼──────────┼─────┼──────┤│ │00市00區00段 │2,065,400 │由黃明士取得││ 四 │****地號土地(面積 │ │ ││ │2245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全部)。 │ │ │├──┼──────────┼─────┼──────┤│ │00市00區00段 │1,803,200 │由黃秋瑛取得││ 五 │****地號土地(面積 │ │ ││ │1960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全部)。 │ │ │├──┼──────────┼─────┼──────┤│ │00市00區00段 │1,058,000 │由黃0勉取得││ 六 │****地號土地(面積 │ │ ││ │2300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1 / 2 )。 │ │ │├──┼──────────┼─────┼──────┤│ │00市00區00段 │3,151,920 │由黃明勤取得││ 七 │****地號土地(面積 │ │ ││ │3426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全部)。 │ │ │├──┼──────────┼─────┼──────┤│ │00市00區頂豐段 │2,385,180 │由黃偉凱、黃││ 八 │*** 地號土地(面積 │ │明勤、黃明士││ │1590.12 平方公尺, │ │各取得1 / 9 ││ │權利範圍:3 / 9 )。│ │。 │├──┼──────────┼─────┼──────┤│ 九 │中華郵政公司0000│ 10,715 │由黃殷雪取得││ │郵局存款 │ │ │├──┼──────────┼─────┼──────┤│ 一 │中華郵政公司0000│1,090,901 │由黃殷雪取得││ 0 │郵局存款 │ │ │├──┼──────────┼─────┼──────┤│ │00市00區農會00│2,170,137 │由黃0勉取得││ │分部存款 │ │770,000 元,││ │ │ │由黃秋瑛取得││ 一 │ │ │200,000 元,││ 二 │ │ │由黃小容取得││ │ │ │105,000 元,││ │ │ │由黃殷雪取得││ │ │ │1,095,137 元│├──┼──────────┼─────┼──────┤│ 一 │機車(***-*********│ 3,000 │由黃明士取得││ 三 │) │ │ │├──┴──────────┴─────┴──────┤│遺產總價值:18,708,293元,黃0勉分得3,120,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