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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27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大愛護理之家)關 係 人 丙OO

丁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A03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05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A005之中華郵政馬公中正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05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已完全無法自理生活而需仰賴他人全天候照顧,前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06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A01為其共同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A02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復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並經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命聲請人及關係人A01應依如裁定附表所示之方式行使監護職務(下稱系爭裁定)。茲因相對人現需全天候照料日常生活起居,復經系爭裁定准許聲請人管理相對人不動產出售事宜,又現已無資金再支付相對人之照護費用,特向法院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聲明: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此有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在按。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106號、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人,並裁定聲請人及關係人A01為其共同監護人,指定關係人A02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A01已會同關係人A02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952號准予備查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5年度監宣字第952號卷宗核閱無誤。參以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內容,聲請人與關係人A01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行使監護職務,而其中附表內容為「A03應於收受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後3個月內單獨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處分出售A005之不動產,並於裁定送達後立即開始處理該不動產之委任及買賣事宜,並得單獨簽署、用印與處分該不動產有關之所有公、私文書,處分所得之買賣價金扣除70萬元後匯入A005之郵局帳戶(馬公中正路郵局,戶名:A005,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A005郵局帳戶),專用於A005之醫療及養護費用。A01並得單獨向郵局申請設定自A005郵局帳戶每月自動轉帳養護費用至A005所在之護理之家提供之帳戶」,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佐;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家事陳報狀、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儲金簿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115年度監宣字第952號准予備查函文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病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未來仍需支應相當之照護費用,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是相對人所有,為支付相對人未來所需開銷,有處分之必要,而聲請人依上開裁定附表內容,聲請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是本件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不動產所得現金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中華郵政斗六鎮北郵局帳戶後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

編號 建物及土地編號 權利範圍 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0號2樓之3) 1分之1 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329 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329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