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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10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王夢薇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8月6日業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