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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提出願任會同開具財清冊之人同意書、經相對人最近親屬簽署之對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等人選同意書、相對人親屬系統表,亦未陳報相對人親屬系統表內之相關親屬戶籍資料到院以供核對。本院自應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

一、願任會同開具財清冊之人同意書、經相對人最近親屬簽署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等人選同意書。

二、相對人親屬系統表,暨相關親屬戶籍資料(並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供本院公務聯絡及安排鑑定等事宜)。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