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OO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乙OO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9月22日業已死亡一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