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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原 告 甲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記載方式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即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或應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書狀格式範本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返還遺產,並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3,443元,然就並未陳明相關之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以及請求權基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原告請求被告之依據,並應具體載明法條條號及其內容)。 3 本件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即被告等人如何侵佔遺產、時間地點方式以及相關金額,如有多筆請求金額項目,請分點分項載明以及相關計算方式並陳明依據)。 4 本件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