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原 告 甲OO被 告 乙OO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33號返還寄託款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OO遺產事件,經第三人丁OO對本件原告及被告另案提起返還寄託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733號審理在案,有索引卡查詢、被告庭呈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7至83頁);茲因本件遺產範圍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存款涉及是否為第三人丁OO寄放於被繼承人丙OO處,則上開返還寄託款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