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原 告 楊智明(兼楊茂男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被 告 楊明廣
楊明煜
楊蕙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謝旬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原告楊智明之父楊茂男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民國115 年5月1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頁),經其繼承人即楊智明於115 年6 月5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 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楊智明原起訴請求「兩造就被繼承人謝旬妹所遺如附表1 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1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楊茂男先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再扣除楊智明代墊款,之後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嗣變更聲明為「兩造就被繼承人謝旬妹所遺如附表1-1 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1-
1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先扣除楊智明代墊款,再由楊茂男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後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楊明廣經合法通知,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答辯,也沒有法律規定可以不出庭的正當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許原告楊智明聲請由原告楊智明一方辯論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謝旬妹於民國114 年6 月7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918,896 元),由配偶楊茂男、子楊智明、及謝旬妹前婚所生子女楊明廣、楊明煜、楊蕙蘭等人繼承,應繼分比例各為1/5 。
(二)楊智明為謝旬妹代墊喪葬費用469,540 元,應由遺產中返還。楊茂男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3,224,678 元,且楊茂男於起訴後之115 年5 月16日死亡,由楊智明繼承。
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為此,依民法第1150條、第1030條之1 、第1164條等規定,訴請法院分割謝旬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三、被告答辯:
(一)被告楊明廣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應訊,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或舉證。
(二)被告楊明煜、楊蕙蘭:對原告起訴意旨及分割方法沒有意見。
四、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旬妹於114 年6 月7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價值共計6,918,896 元),由配偶楊茂男、子楊智明、及謝旬妹前婚所生子女楊明廣、楊明煜、楊蕙蘭等人繼承,應繼分比例各為1/5 ,楊智明為謝旬妹代墊喪葬費用469,540 元,應由遺產中返還,楊茂男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3,224,678 元,且楊茂男於起訴後之115 年
5 月16日死亡,由楊智明繼承,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喪葬費收據、楊茂男的財產資料等證據為證,楊明煜、楊蕙蘭也不否認,這部分的事實,應該可以認定。
五、楊智明代墊謝旬妹之喪葬費用469,540 元,應自謝旬妹遺產中返還。
(一)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應由遺產中支付之。
(二)查楊智明主張其為謝旬妹代墊喪葬費用469,540 元,業據提出喪葬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51-65 頁),應堪信為真實。故此項費用,應由遺產中返還。
六、楊茂男可以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3,224,678 元,並由楊智明繼承。
(一)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楊茂男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3,224,678 元,業據提出謝旬妹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楊茂男之財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3-47 頁),應堪信為真實。因楊茂男於起訴後之115 年5 月16日死亡,依前開規定,由楊智明繼承。
七、謝旬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1165條第1 項、第
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謝旬妹於114 年6 月7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經兩造繼承及再轉繼承,應繼分比例為楊智明2/5 ,楊明廣、楊明煜、楊蕙蘭各1/5 ,且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故楊智明訴請分割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院審酌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認應分割如附表一「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為公平適當。
八、綜上所述,楊智明請求返還喪葬費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楊智明及楊明廣、楊明煜、楊蕙蘭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
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宥 維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旬妹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蘆洲 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款及 其孳息 530,644元 及其孳息 先由楊智明扣償代墊 喪葬用469,540 元, 其餘61,10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 存款及其孳息 502,601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1,000,000 元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1,000,000 元及其孳息 先由楊智明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677,276元,其餘322,724元及 孳息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1,000,000 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400,464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美金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3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928,404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9 存款 華泰銀行建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款及其 孳息 1,607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蘆洲 光華路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及其孳息 392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投資 元大證券蘆洲中正 分公司碧悠電子股票840股及其孳息 0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投資 元大證券蘆洲中正 分公司力晶股票 145股及其孳息 4,207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投資 元大證券蘆洲中正 分公司力積電股票 204股及其孳息 3,172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保單 國泰人壽鍾愛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841,505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15 保單 國泰人壽微馨愛小 額終身壽險(保單 號碼0000000000) 193,279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16 保單 新光人壽新富貴增 額終身壽險(保單 號碼ANEA346870) 53,839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17 保單 新光人壽新富貴增 額終身壽險(保單 號碼ANFA032850) 26,774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18 保單 新光人壽新富貴增 額終身壽險(保單 號碼ANFA032970) 26,774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19 保單 新光人壽新富貴增 額終身壽險(保單 號碼ANFA033270) 26,774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 20 保單 新光人壽千禧寶終 身還本壽險(保單 號碼AYBF03536) 378,457元 及其孳息 由楊智明取得。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楊智明 2/5 2 楊明廣 1/5 3 楊明煜 1/5 4 楊蕙蘭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