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事聲字第14號異 議 人 A01相 對 人 B01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異議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相對人如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即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聲請暨異議意旨略以:㈠異議人與相對人B01為夫妻,異議人準備向相對人B01提起離
婚與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訴,而相對人B01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婚後財產約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異議人之婚後財產為0元,異議人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1,000萬元。相對人B01前購買預售屋,詎料,相對人B01知悉兩造婚姻裂痕難以彌補後,於建商要求繳納83萬元之工程款時,相對人B01未履行繳費義務,並曾以通訊軟體傳訊息表示「...137萬~~直接流標,沒什麼大不了」,足見相對人B01以不作為方式增加風險致財產減損,即建商可能沒收相對人B01前已繳納之款項。相對人B01藉此規避其剩餘財產分配義務之履行。又相對人B01長期掌控家庭經濟實權,經異議人筆對家庭費用支出流水帳,發現相對人於婚姻同財共居期間有諸多虛列支出、浮報費用與隱匿共同財產之情事,且相對人曾向異議人明示「但你也沒想從我這裡拿到半毛錢」等語,而兩造除離婚訴訟外,另有刑事傷害案件及過往保護令事件,關係具高度對立,且相對人B01婚後財產多以股票為大宗,具易於處分變現之特性,流動性及隱匿性均高,相對人B01得輕易隱匿其鉅額資產,規避異議人求償。
㈡考量相對人B01財務狀況不透明,且有惡意拋棄預售屋款項浪
費行為,異議人為恐將來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B01之財產在1,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但如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言。至判定有無保全必要性時,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相當之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據異議人提出民事裁定、刑事告訴狀、婚後財產清冊為證,堪認異議人就假扣押請求已為釋明,就假扣押原因部分,異議人主張之事實,除於原審提出上揭證據資料外,另提出婚姻共同財產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錄音光碟暨譯文以佐其主張。審酌異議人就相對人有減損婚後財產行為,所提證據資料雖未能直接釋明,然檢視其與訴外人C0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經C01於114年10月8日稱:「你老婆(即相對人)沒匯款」、「你老婆退這個群組」…;同年月20日傳送:「林先生(即異議人)你好我都連絡不上你老婆呢?」…「賴都沒讀」;異議人於翌日傳送:「我的意思是申請使用執照83萬這筆款項如果沒有支付,建商這邊後續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行動或是怎麼處理?」,並經C01覆以:…「最後結果就是違約沒收」等語,並參酌異議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相對人於114年7月19日傳送「你這一年為了你的愛情花了上百萬,137萬~~直接流標,沒甚麼大不了」等詞,堪認異議人所提上開證據,足使法院就其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形成薄弱心證,已就假扣押之原因有所釋明(並非全無釋明),縱釋明有所不足,惟異議人既陳明願供擔保補足之,則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審酌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之規定、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可能發生之損害及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定異議人以1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1,000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以求衡平。
四、綜上,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已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不足,所為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