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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應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若涵

裁判案由:調查及勸告履行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