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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李麗芬

李麗雯

李家宜相 對 人 王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麗芬、李麗雯、李家宜與相對人王美鳳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3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三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李麗芬、李麗雯、李家宜於112年度至114年度間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李麗芬、李麗雯於前揭年度所得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聲請人李家宜於前揭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有土地2筆、房屋1筆,財產總額為74,825元,此有聲請人三人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在卷可憑。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承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27